为什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就要聘请律师会见?
侦查阶段的会见,作用不低于审判阶段的发问环节,都是一项核心技能,可以影响案件走向,有效会见,可以较全面了解案件经过,评估出证据情况,预判到侦查方向,归纳出争议焦点,才能给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会见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途径
侦查阶段,众所周知,律师阅不了案件材料,对比侦查机关,掌握案件信息极度有限,信息相当不对称。欲知己知彼,挖掘出突破口,我们认为一个简单可行办法,就是充分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身为亲历者,信息的直接来源者,信息的全面提供者,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实现全面了解案情。专业律师的会见,便能体现价值,发现、固定这些极有可能被侦查机关忽略的细节,从而还原事实真相。
二、会见是律师预判案件证据情况的手段
如前所述,当事人是信息直接来源者,侦查机关拟构建的事实,大多数需要与其核实。换言之,律师通过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要点、反复问及的问题,要求其辨认的人员、物品、场所,签认的材料等等,结合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大多数能够组建出案件证据概况,辅以律师的现场查勘感受,基本可以预判出侦查机关已经或将要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程度等等,为如何选择辩护策略提供思路。
三、会见是律师与当事人维护信任关系的基石
信任关系的有无,决定着律师能否继续提供法律服务,信任关系的深浅,影响着律师执业过程的成就感大小,影响着辩护效果。如何搭建其信任的基础,除了律师专业能力之外,我们认为,适度会见是维护信任关系的基石。会见过少,双方未能及时互通信息,当事人未及时掌握律师工作动态,容易形成不必要的误解,当然会见过多,律师时间成本过大,实际难以保障。
会见次数到底如何安排?我们认为,要时刻不忘同理心,对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其焦虑,其慌张,其无助,律师好如茫茫大海中一片孤舟,给予信心,给予未来,会见次数一般来说,一个月会见一至二次还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