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有哪些特征?
取保候审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同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
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既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共性一面,即暂时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顺利进行,也有其独特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取保候审是兼有人身强制性和权利性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归属强制措施的一种,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色彩。但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法关于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而言,说明立法者并非完全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义务,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来规定的。
2.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
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都可以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实际使用,具有其特殊的优点。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各项费用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