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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刑事律师解析: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辩护人”是指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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