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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师为诈骗罪当事人李某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x卫、邱x潮、曹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19)浙0726刑初477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6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卫,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施x周,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朝晖,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x潮,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伟,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x,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x莹莹,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x,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x斓,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梨,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悦,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秀,女,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x南,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玲,女,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松,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锦,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x康康,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裕,男,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强,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小x,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赟,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庆,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松,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宇,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x莉,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聪,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x婉婉,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恒,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x露,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平,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赤壁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x州,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梦,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兵,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荣,女,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宜城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进,浙江弘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威,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嘉鱼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x婷婷,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杰,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桃,男,1994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忠,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及辩护人施x周、张某4、黄x伟、x莹莹、x斓、徐x悦、贾x南、郑x松、x康康、王x强、张x赟、吴x松、季x莉、x婉婉、严x露、傅x州、陈x兵、金x进、x婷婷、钟来兴、陈x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的涉案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x玲的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二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卫、邱x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x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施x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卫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指控其为主犯且为第一被告人有异议,应当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1、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x卫、邱x潮事先共谋开办深圳公司。开办公司由邱x潮所决定并非共谋,出资也是由邱x潮出资的,管理也是由邱x潮与曹x进行管理。从诈骗钱款收取情况来看,是通过邱x潮所绑定的卡收取的,被告人x卫并没有收取。因此被告人x卫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x卫伙同蔡某开办武汉公司证据也是不足的,人员由刘x锦招录的,并非x卫招聘的。众多的话务员供述均指认蔡某为老板。

  辩护人张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卫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x卫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有异议,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x卫在武汉公司系从犯,主要为武汉公司提供平台获利。被告人x卫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x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卫宽大处理并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邱x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黄x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x潮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某些事实有异议:1、2018年10月中旬之前,被告人邱x潮没有参与深圳公司的经营,直到10月份以后才参与进来。2、对起诉书上所认定的诈骗金额为103万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从办案民警出庭的证言中可以看到数额是来源于曹x的一体机,包括离辞人员,离辞人员所诈骗的金额没有与被害人进行核对,只是与涉案的被告人进行核对。深圳公司诈骗的金额只能认定为七十余万元。3、被告人邱x潮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邱x潮为人老实忠厚,积极主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愿意认罪认罚。5、被告人邱x潮从抓获开始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邱x潮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曹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x莹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其个人涉案金额也无异议,但对指控集团诈骗数额为103万元的事实有异议,理由是:1、诈骗数额只能依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每个业务员的涉案金额相加可以看出整个集团的业绩为七十余万元。2、被告人曹x没有全程参与作案,离职有一个月的时间,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曹x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曹x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虽然曹x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自始至终是认罪的,对主要犯罪事实是没有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曹x减轻处罚建议四年以下定罪量刑。

  被告人史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x斓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x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史x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2、综合考虑被告人史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3、被告人史x已退赃十万元,公诉机关认定为五万元,已超额退赃,对其家庭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罚金的时候予以从轻。

  被告人x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徐x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梨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x梨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诈骗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当认定其为从犯。2、被告人x梨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x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虽然获利为二万元,但已退赃三万元,也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梨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x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贾x南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秀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x秀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张x秀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3、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4、被告人张x秀已退赃三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张x秀参与时间只有几个月,社会危害性较小。6、被告人张x秀在2019年9月25日刚生完孩子,现处于哺乳期。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秀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郑x松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玲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陈x玲系从犯。2、被告人陈x玲参与诈骗时间只有三个月,被告人陈x玲是本案唯一一个认定涉案数额巨大的。3、被告人陈x玲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4、被告人陈x玲系初犯,且系农村低保户,进入公司单纯的为了谋生。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x玲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刘x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x康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锦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锦系从犯。2、被告人刘x锦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被告人刘x锦在本案中获利较少,虽然领取工资为三万余元,主要是工资的收入,提成较少。4、被告人刘x锦在此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x锦也愿意退赃,认罪认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x锦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王x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裕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2、本案应根据个人的诈骗金额来定罪量刑,被告人张x裕并不是武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投资人,只是一个打工者,应当以被告人张x裕自己诈骗的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否则违反法律的公正。3、被告人张x裕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张x裕是通过正规的招聘进入公司的,公司也有是营业执照的,一开始进入公司也不知道公司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虽然被告人张x裕为组长,但与其他话务员也没有多大的区别,也没有什么职权。造成被告人张x裕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4、被告人张x裕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5、被告人张x裕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6、被告人张x裕有坦白情节。7、被告人张x裕从一开始到今天的庭审对罪名都是认可的,同时也是悔罪的,也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符合认罪认罚的情节。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熊小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张x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小x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熊小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熊小x系公司的话务员,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熊小x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熊小x虽然参与了诈骗,但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熊小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6、被告人熊小x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也愿意缴纳罚金。7、被告人熊小x1996年出生,大学毕业不久,年纪比较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8、被告人熊小x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请求法庭在判处罚金时考虑被告人熊小x的家庭情况。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熊小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x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吴x松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庆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庆是一名话务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朱x庆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个人诈骗金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朱x庆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4、被告人朱x庆无主观上的故意,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5、被告人朱x庆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朱x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季x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宇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x宇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x宇系初犯,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被告人x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x宇认罪态度较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退出违法所得三万元。4、被告人x宇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较好。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宇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x婉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聪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x聪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2、被告人x聪系从犯。3、被告人x聪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x聪文化程度不高,有明显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x聪已退出违法所得三万元,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严x露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恒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李x恒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李x恒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时间较短。3、本案中被告人李x恒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4、被告人李x恒非法获利较少,领取一万七千元,已退赃一万八千元。5、被告人李x恒有坦白情节。6、被告人李x恒认罪态度较好。7、被告人李x恒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8、被告人李x恒年纪较轻,如判处实刑对其个人生活有很大的影响。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恒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傅x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平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李x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李x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3、被告人李x平系初犯、偶犯,且退出赃款一万元。4、被告人李x平当庭认罪,也表示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平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x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陈x兵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梦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x梦主观恶性较小,是通过网上招聘去公司工作的。2、被告人x梦系从犯,比其他同案犯的从犯相比情节更轻,被告人x梦工作时间短,个人诈骗金额少,积极退赃。3、被告人x梦有坦白情节,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x梦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5、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特别巨大有异议。被告人x梦在职期间,其和其他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行共同诈骗的行为,只能以个人金额来认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梦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x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金x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荣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李x荣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李x荣仅担任话务员,都是按照公司要求办事,仅领取了700元工资。2、被告人李x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李x荣认罪认罚。4、被告人李x荣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5、被告人李x荣系从犯。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荣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x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x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威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x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被告人x威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威已退赃一万元,愿意全部退赃且缴纳罚金。4、被告人x威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钟来兴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杰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应以个人金额对其定罪量刑。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x杰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2、被告人李x杰系坦白。3、被告人李x杰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x杰系从犯。5、被告人李x杰犯罪情节较轻。6、被告人李x杰已退赃一万元,愿意全部退赃且缴纳罚金。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x杰三年以下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陈x忠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桃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x桃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x桃仅仅是话务员,对整个犯罪组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x桃是通过招聘进入到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待遇也是按当地正常的劳动报酬,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工资仅700元,诈骗金额仅一万余元,被告人x桃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x桃也愿意全部退赃。4、被告人x桃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5、被告人x桃在公安阶段是办理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也能遵守规章制度。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桃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之一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x卫、邱x潮经事先共谋,决定开办“网贷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牟利。嗣后,邱x潮出资租赁了深圳市龙华区天汇大厦607(后相继搬至天汇大厦907、良基大厦314)作为场地,准备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x卫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等,成立了“微卡网贷公司”,先后招聘了被告人曹x、史x、张某5、张x秀、陈x玲等人,于同年4月2日开始实施诈骗活动。由话务员拨打社会不特定人员的电话,按预先编排的话术,虚构可以办理10万元额度的白金信用卡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资质包装费、制卡激活费等费用。截止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网贷公司”共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

  被告人曹x负责协助x卫、邱x潮招聘、业绩统计等财务、行政事务,兼任话务员,于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月10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曹x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9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曹x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8.65万元;曹x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史x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10日参与作案。被告人史x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9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史x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0.2万元。被告人史x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x梨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1月10日参与作案。被告人张某5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6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5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2.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5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张x秀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1月10日参与作案。被告人张x秀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01.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x秀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1.86万余元。被告人张x秀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陈x玲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0日参与作案。被告人陈x玲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4.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x玲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8.67万元。被告人陈x玲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2万元。

  (二)诈骗事实之二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x卫伙同蔡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决定在武汉市武昌区开办“逍遥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牟利。先后招聘了被告人张x裕、刘x锦、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由被告人x卫从李某1(取保候审)等人处购买相关公民信息,由话务员拨打社会不特定人员的电话,按预先编排的话术,虚构可以办理10万元额度的白金信用卡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资质包装费、制卡激活费等费用。截止2019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诈骗团伙共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09万余元。

  被告人刘x锦系该诈骗团伙话务员组长,兼任话务员,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刘x锦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09万余元,所在小组诈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7.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x锦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刘x锦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张x裕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组长,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张x裕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09万余元,所在小组诈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6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x裕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张x裕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熊小x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熊小x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熊小x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2.1万余元。被告人熊小x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朱x庆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朱x庆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x庆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1.8万余元。被告人朱x庆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x宇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x宇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宇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0.2万余元。被告人x宇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x聪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x聪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聪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人x聪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李x恒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李x恒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恒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7.3万余元。被告人李x恒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李x平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李x平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89.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平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6.7万余元。被告人李x平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x梦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x梦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梦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6.1万余元。被告人x梦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李x荣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李x荣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2.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荣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李x荣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x威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x威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威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x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600元。

  被告人李x杰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李x杰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7.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x杰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9万余元。被告人李x杰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800元。

  被告人x桃系该诈骗团伙的话务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参与作案。被告人x桃在职期间,该诈骗团伙从被害人处骗得财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桃个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x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即工资)700元。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史x退出赃款10万元;被告人x梨退出赃款3万元;被告人张x秀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陈x玲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熊小x退出赃款1.1万元;被告人朱x庆退出赃款1.4万元;被告人x宇退出赃款3万元;被告人x聪退出赃款3万元;被告人李x恒退出赃款1.8万元;被告人李x平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x梦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李x荣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x威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李x杰退出赃款1万元;被告人x桃退出赃款1万元。上述退出的赃款,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在案。

  以上被告人除在侦查阶段退出上述赃款外。在本院审理期间还退还数额不等的赃款,被告人退出赃款数额合计于附表(退赃清单)。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x卫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内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抓获归案。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x裕、刘x锦、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被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x卫、邱x潮、陈x玲、曹x、史x、x梨、张x秀、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人蔡某、曾某、宁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方某、鞠某、熊某、李某2、于某、吴某、黄某1、张某1、王某、代某、黄某2、梁某、黄某3、张某2、贺某、杜某、宋某、李某3等68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董某、赵某、张某3、彭某的证言,本案办案民警黄某4出庭作证证实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诈骗数额来源和确定之事实,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话术、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银行卡、业绩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例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x卫、邱x潮、陈x玲、曹x、史x、x梨、张x秀、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的涉案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x玲的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卫、邱x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x潮、曹x、史x、x梨、张x秀、陈x玲、刘x锦、张x裕、熊小x、朱x庆、x宇、x聪、李x恒、李x平、x梦、李x荣、x威、李x杰、x桃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各从犯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各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x的辩护人关于曹x离职期间的诈骗数额应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已全部或部分退出赃款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卫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卫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和其他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应以个人诈骗数额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退赃数额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x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史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x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x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x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x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x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熊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朱x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x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x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x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x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x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李x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x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李x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x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一、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赃款(见附表),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二十二、没收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电脑主机、笔记本、手机、U盘、通话单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x卫、邱x潮、曹x、刘x锦、张x裕、张x秀、陈x玲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x珍

  人民陪审员

  江x忠

  人民陪审员

  戴x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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