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律师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当事人刘某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刘x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号(2020)浙0726刑初423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6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有,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有及其辩护人钟来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份,被告人刘x有向朱兴俊(已判决)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后,由朱兴俊从网上通过上家马超超(已判决)给刘x有购买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核查,刘x有的资格证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有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有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x有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朱兴俊、马超超的供述和辩解,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刘x有的户口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x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x有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有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有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x
代书记员 尤x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