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律师为盗窃罪当事人刘某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刘x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盗窃案 号(2020)浙0726刑初298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6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亭,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来兴,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亭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亭及辩护人钟来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亭系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588号浙江xxx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在公司仓库开叉车卸货。2020年4月23日至同年6月2日,被告人刘x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联系好收废品的楚克勇,并谈好价格,联系好货车,安排货车开进浦江县xxx材料有限公司内,将该公司仓库内的绵纶切片通过事先安排的货车运送至楚克勇指定的地点,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楚克勇。期间,刘x亭先后四次将共计价值8.74万元的绵纶切片盗走并予以销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x亭通过上述方法将浦江县xxx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两件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绵纶切片盗走后销赃给楚克勇。
2、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x亭通过上述方法将浦江县xxx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两件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绵纶切片盗走后销赃给楚克勇。
3、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x亭通过上述方法将浦江县xxx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两件价值人民币20800元的绵纶切片盗走后销赃给楚克勇。
4、2020年6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x亭通过上述方法将浦江县xxx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的两件价值人民币22600元的绵纶切片的绵纶切片盗走后销赃给楚克勇。
案发后,被告人刘x亭已退赔7.36万元,追回部分赃物,并取得浙江xxx材料有限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刘x亭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刘x亭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x亭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楚克勇、陈某1、陈某2、胡某、于某、李某、石某、朱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谅解书,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刘x亭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x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亭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后已感到十分后悔。2、被告人刘x亭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刘x亭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刘x亭是家里的顶梁柱,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x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6月8日,浦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刘x亭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亭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亭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赃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刘x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刘x亭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x冰
人民陪审员
张x刚
人民陪审员
许x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石x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