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律师为盗窃罪当事人陈某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陈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盗窃案 号(2021)浙0726刑初94号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26刑初94号
公诉机关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x,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
钟来兴,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浦检浦东刑诉〔2021〕1号
指控事实
1.2021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x至浦江县黄宅镇商业西路1号六月玫瑰内衣店,用偷拿的钥匙打开店门,窃得被害人王x鸳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和黑色挎包内人民币1800元,当晚用于赌博。
2.2021年2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陈x趁被害人王x鸳熟睡,偷改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分六次秘密转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3200元,后用于归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
2021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x在浦江县黄宅镇阿新旅馆8411房间被浦江警方抓获。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陈x家属赔偿被害人王x鸳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陈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x系初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X手机一只,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x
代书记员 方 x